物权法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5-08-29 07:50:20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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