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校接收特殊儿童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6-09-28 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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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力的评估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2、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以轻度、中度为标准进行实际筛查);
3、无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自残自伤、攻击性行为或其它重大疾病;
4、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领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到现场报名并进行检测。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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