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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孕期法律保障小知识
“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日期:2026-07-11
“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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