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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整治,应当依法采取关停、搬迁或者取缔等治理方式; (二)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五十米但不超过靠前重山脊的区域划定为生态缓冲带,对生态缓冲带内的耕地依法采取限制种植等措施,因地制宜地恢复林草植被、经济林换种生态林; (三)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投放净化水质的鱼类,应当选择适宜品种...
日期:2026-02-06
(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整治,应当依法采取关停、搬迁或者取缔等治理方式; (二)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五十米但不超过靠前重山脊的区域划定为生态缓冲带,对生态缓冲带内的耕地依法采取限制种植等措施,因地制宜地恢复林草植被、经济林换种生态林; (三)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投放净化水质的鱼类,应当选择适宜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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