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民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29 09:00:35

1. 靠前等,蒙古人。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2. 第二等,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3. 第三等***(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4.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族。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南人为第二等。

真正完整提出“四等人制”的还是中国人屠寄,他在《蒙兀儿史记》中吸取了日本汉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元代社会民族界限分明,严格分为蒙古、色目、***、南人四个等级,遗憾的是没有给出任何具体史料来源。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学者对元朝时期不同民族享有不同权利的情况作出的概括,该概括认为元朝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为蒙古族(当时称“国人”)、色目人、***、南人四等,其中***是指曾经在金朝管治下的汉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而南人则多指南宋管治下的汉族及其他南方少数民族等各族臣民。

四等汉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文字信息+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数据整理或转载,仅用于学习参考,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

Copyright © 卖艺吧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