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
2005年5月18日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发布。
地方志书介绍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各级人民***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修一次- 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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