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处理违章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12 20:06:01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违法处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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